2016/10/9
面對野保法第21-1條,權責單位做好準備了嗎?
日前花蓮縣政府核准秀林鄉太魯閣族感恩祭利用野生動物申請,其中包括20隻穿山甲,引起軒然大波。這件事很多人已指出乃誤會一場,原住民沒有狩獵穿山甲文化 (裴家騏:我認識的原住民,沒有穿山甲狩獵文化、開放原民獵瀕危穿山甲? 花蓮縣府保育搞烏龍);認為事件起因,是負責申請的村辦公室照抄管理辦法附表之可獵捕動物種類之故。至於數量,顯然也只是胡亂填個數字罷了。我完全相信這種說法。我也曾在申請鳥類繫放時,為避免非目標鳥種所衍伸的法律問題,而將所有可能分布之保育鳥類均列入名單當中,那怕機率微乎其微到,將其列入,會被專業人士恥笑的地步。
申請單位顯然無意獵捕穿山甲,但還是申請了;意在避免違法,也不能說錯。重點在於,縣府竟然沒有審查就核可了。輿論重點主要在反對獵捕穿山甲。但是另一個更值得討論的議題是,主管機關如何審查核定狩獵物種與數量?決策過程為何?決策的依據又是甚麼?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明訂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可於主管機關核可下,於特定時間及區域,以指定的方式獵捕核可的物種及數量。農委會與原民會也因此公告了「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並在管理辦法附表中詳訂獵捕期間、區域、方法及種類。該辦法指定直轄市、縣(市)為主管機關,負責審核申請的獵捕種類及數量。
問題來了;主管機關如何審核可狩獵物種與數量?或者更直白一點,地方縣市政府有能力決定可狩獵物種與數量嗎?依據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參考轄區野生動物資源現況及上年度實際獵捕野生動物種類、數量決定之。問題是,縣政府有辦法掌握轄區野生動物資源現況嗎?或者,目前台灣有哪一個單位或個人,能掌握該管理辦法附表所列出的野生動物之資源現況,不管在全台或特定傳統領域?
要決定野生動物可被獵捕數量,必須對動物族群的空間分布與數量及其時間動態、族群結構、生殖潛能與生殖物候有一定了解,並能準確模擬在移除一定數量之後的族群變動趨勢。尤其如果已被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代表其族群存續面臨威脅,更應如此。如果資源現況與動態都無法掌握,如何決定合理利用量?但台灣目前除了「臺灣繁殖鳥類大調查」定期調查繁殖鳥類分布與數量,有甚麼陸域野生動物類群的分布與數量是被定期且系統性地監測了?更不用說族群結構與動態。請問這樣要如何決定可利用數量?
沒有積極了解自然資源分布現況,將導致審核徒具形式!或許有人認為「科學知識固然重要,但它所不知的範疇還很大,它也無法替代在地知識的重要性。例如原住民獵人雖然不知道山羌的精確數目,但他們的確有其他不錯的判斷準則。」(引自"戴興盛:穿山甲事件之後──野生動物保護與利用如何往前走?"一文) 然而就族群數量估計而言,涉及的是客觀統計抽樣技術,而非直覺判斷。部落社群可能熟知誰在盜獵?在何時何地盜獵?或特定野生動物在甚麼時間地點容易出現。但是對於客觀了解野生動物資源現況,以及判定合理可利用數量上,認為可仰賴部落非量化直覺資訊,絕對是非常危險的文青式浪漫想像。
另外,假設有詳實的動物資源現況資料,請問誰能決定可利用種類及數量?又誰有能力決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明訂各級主管機關為審查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有關事項,應設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相對而言,野生動物保育法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設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亦即縣市政府完全沒有相應的自然保育諮詢組織。而且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任務僅在保育類名錄評估分類、保護區劃設等事項之"諮詢"。也就是說,依據野保法第21-1條申請利用野生動物時,制度上,將僅由縣市主管機關承辦人員決定可獵捕種類與數量。亦即,要仰賴縣市政府承辦科室人員有足夠生態學與動物學知識,以判定野生動物族群可承受的被獵捕數量。類似荒謬情節發生在學術單位依野保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基於學術研究需要申請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中央主管機關承辦人大部分時候不會比學術研究人員了解目標物種的生態學與生物學特性,包括空間分布與族群量,卻可以決定是否核准學術單位提出的利用申請,以及利用方式及數量。這些制度設計的不完善,導致主管機關承辦人在審查保育類野生動物利用申請時,常僅能在文件是否齊備、表單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上面打轉,而毫無實質審查意義;也充分表明政府相關單位並未真正願意面對野生動物利用課題。
同樣輕忽態度,也顯現在管理辦法附表當中。既然原住民沒有狩獵穿山甲文化,穿山甲卻被列於可獵捕之動物種類,顯見並未經過詳實田野調查。另外,附表不但出現"山鼠"、"山老鼠"這類沒有辦法精確界定生物類群的用語,而且其他物種雖有通用中文俗名,但也沒有詳列科學名以玆對照。這些,都說明相關權責單位,還沒有真的想面對野生動物狩獵課題。再回來看花蓮縣政府核可穿山甲狩獵這件事,顯然就是承辦人員完全信賴中央機關公告的附表可狩獵動物種類,並且鄉愿地,或許也沒甚麼保育生物學背景知識判斷能力之下,核對申請文件與附表種類相符之後,照單全收的結果。引起輿論韃伐,可謂無妄之災。
2016/6/13
臺灣及澎湖群島環境因子GIS資料庫
我依據ASTER GDEM數值地形模型、臺灣氣候變遷推估與資訊平台氣候資料、國土利用調查成果及臺灣現生天然植群圖土地利用分類、交通路網數值圖河流與道路圖層、以及最小統計區人口數,建置臺灣與澎湖群島之環境因子GIS資料庫,共99項環境因子。資料庫以ESRI shapefile格式、正方形網狀系統建置,網格大小分為0.5, 1, 2, 4 km見方4種。採用TWD97坐標系統;以TM2投影,中央子午線東經121度。本資料庫可供探討生物分布與環境之間關係、建構物種分布模型、分析生物多樣性空間分布等大尺度生態學研究之用,亦可應用於保護區規劃、保育策略擬定、環境衝擊評估等應用生態學領域。
關鍵詞:環境資料庫、地理資訊系統、澎湖、臺灣
環境資料庫是支援大尺度生態學研究的重要工具。例如野生動物與環境之間關係(黃美秀等2009; 周大慶2011; Paudel et al. 2015)、物種分布模型(吳采諭2012; Corsi et al. 2000)、群聚介量的空間分布(葛兆年2006; Ding 2001)等等研究,都需要大尺度環境資料。在自然保育方面,野生動物播遷路徑分析(Avgar et al. 2013)、保護區劃設(巫桂菁2003; Phua and Minowa 2005)、或環境影響評估(Gontier et al. 2010)等應用生態學領域,也極度依賴高品質之環境背景資料。
過去已有學者建立臺灣地區之環境因子GIS資料庫(李培芬等1997),但距今已近20年。這期間隨著遙測技術進步、政府在資訊整合及數化的投入、以及開放資料政策,已有許多高品質及更新的資料可供使用,也使得建置更精細網格解析度的資料庫成為可能。因應大尺度生態學研究所需,我建立了臺灣、澎湖及附屬島嶼的環境因子GIS資料庫,以供生態學與保育生物學研究與應用所需。
環境因子GIS資料庫涵蓋區域包括臺灣本島、基隆嶼、龜山島、綠島、蘭嶼、小琉球、以及澎湖群島。資料庫採0.5, 1, 2, 4 km見方4種解析度之方形網格系統;格式為ESRI shapefile。屬性資料內容包括地形、氣候、土地利用、及其它因子4類,共99項環境變數(詳見附錄1)。資料庫坐標系統採用1997臺灣大地基準(TWD97)。投影方式為橫麥卡托投影經差二度分帶(TM2),中央子午線東經121度。依內政部訂定之國家坐標系統,澎湖地區應以東經119度為中央子午線,但為便於將臺灣與澎湖群島置於同一資料庫,澎湖群島之中央子午線亦定為東經121度。
地形相關環境變數以30 m解析度之數值高程模型(Digital Elevation Model, DEM)計算而得。DEM資料來源為2011年釋出之ASTER Global Digital Elevation Model version 2 (https://asterweb.jpl.nasa.gov/gdem.asp)。
氣候資料取自臺灣氣候變遷推估與資訊平台(TCCIP; http://tccip.ncdr.nat.gov.tw/)提供之每月降雨、均溫、最高溫、最低溫資訊。其中,降雨及均溫取用2000-2012年平均值,1 × 1 km解析度;最高溫及最低溫取用2000-2009年平均值,5 × 5 km解析度。並依據前述資料,參考WorldClim (the Global Climate Data; http://www.worldclim.org)之定義,計算19項生物氣候因子(環境變數代碼BIO1-19,詳見附錄1)。惟TCCIP僅提供臺灣本島之氣候推估資訊,因此本資料庫臺灣離島與澎湖群島網格無氣候資料。
土地利用資料取自「國土利用調查成果」(http://lui.nlsc.gov.tw/LUWeb/)及「臺灣現生天然植群圖」(http://data.gov.tw/node/9930)。「國土利用調查成果」係內政部依據2004年之後的遙測影像,於2006-2008年建置完成。「臺灣現生天然植群圖」則是依據2004-2009年「國家植群多樣性調查及製圖計畫」的現生天然植群分布調查成果繪製而得。本資料庫之土地利用類型,兩圖層重疊區域,依「臺灣現生天然植群圖」之分類,惟排除其中群系代碼XX94之土地利用型。XX94為公園及墓地,兩者環境類型不同,但無法進一步區分,故由「國土利用調查成果」之土地利用分類代之。土地利用原始圖層先轉成5 m解析度之柵格式(raster)資料,再計算每一網格各類型土地利用百分比。
另有其它因子4項,包括網格與鄰近河流之最短距離、人口密度、道路長度、以及道路面積。河流圖層取自交通路網數值圖(https://gist-map.motc.gov.tw/) 2006年版。人口密度資料取自內政部統計處2015/3/21公布之最小統計區人口數(https://gist.motc.gov.tw/MapDataService/Retrieval);每一統計區人口數先換算成人口密度(人數/平方公里),再轉換成10 m解析度之柵格式資料,據以計算每一網格平均人口密度。道路圖層取自交通部交通路網數值圖2015年版;此圖層含括國道、省道、縣道、鄉道、6米以上都市道路、產業道路及無路名道路。
除氣候因子之外,每一網格之環境變數統計值均係排除海域面積之後計算而得。另外,離島及4 km網格系統環境資料庫不含網格與鄰近河流之最短距離(環境變數代碼DTR)。
本資料庫免費提供各界基於教學與學術研究目的使用。另外,地形、土地利用、以及其它因子3類環境變數,亦可提供局部區域更精細解析度之GIS資料庫客製化服務。
謝誌
本資料庫之建置,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3林管-01.1-保-2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MOST104-3114-Y-518-002、以及科技部MOST104-2311-B006-006-MY3經費補助。
引用文獻
吳采諭。2012。臺灣繁殖鳥類之空間分布、保護區涵蓋及熱點分析。國立臺灣大學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巫桂菁。2003。台灣本島以生物多樣性熱點為基礎之自然保護區規劃。國立臺北大學資源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培芬、廖倩瑜、李玉琪、潘彥宏、傅維馨、陳宣汶。1997。台灣地區生態與環境因子地理資訊資料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周大慶。2011。大冠鷲(Spilornis cheela hoya)活動範圍與棲地選擇。國立臺灣大學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黃美秀、吳尹仁、姚中翎、李培芬、王穎、吳海音。2009。台灣黑熊棲息地利用及分布預測模式。特有生物研究11(2): 1-20。
葛兆年。2006。台灣北部繁殖鳥類種豐富度與群聚組成之空間型式。國立臺灣大學生態學與演化生物學研究所博士論文。
Avgar, T., A. Mosser, G. S. Brown, and J. M. Fryxell. 2013. Environmental and individual drivers of animal movement patterns across a wide geographical gradient. The Journal of Animal Ecology 82: 96-106.
Corsi, F., J. De Leeuw, and A. Skidmore. 2000. Modeling species distribution with GIS. pp. 389-434. In: L. Boitani, and T. K. Fuller (eds.). Research Techniques in Animal Ecology.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New York.
Ding, T. S. 2001. Species diversity at different spatial scales: birds in Yushan, Taiwan, and East Asia. Ph.D. 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Davis.
Gontier, M., U. Mörtberg, B. Balfors. 2010. Comparing GIS-based habitat models for applications in EIA and SEA.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Review 30: 8-18.
Paudel, P. K., M. Hais, and P. Kindlmann. 2015. Habitat suitability models of mountain ungulates: identifying potential areas for conservation. Zoological Studies 54: 37.
Phua, M. H., and M. Minowa. 2005. A GIS-based multi-criteria decision making approach to forest conservation planning at a landscape scale: a case study in the Kinabalu Area, Sabah, Malaysia. Landscape and Urban Planning 71: 207-222.
環境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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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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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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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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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海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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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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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海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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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M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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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海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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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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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拔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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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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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形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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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E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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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m解析度DEM在網格中之標準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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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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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均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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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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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日溫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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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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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恆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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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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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thermality; BIO2/ BI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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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度季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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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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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月均溫之標準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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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暖月份的最高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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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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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均溫最高月份之平均最高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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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冷月份的最低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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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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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均溫最低月份之平均最低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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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溫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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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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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5-BIO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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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潮濕季節之平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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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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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三個月雨量累加值最多月份之均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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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乾燥季節之平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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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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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三個月雨量累加值最少月份之均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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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溫暖季節之平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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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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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三個月均溫最高月份之均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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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寒冷季節之平均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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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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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三個月均溫最低月份之均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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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降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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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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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潮濕月份之降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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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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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量最高月份之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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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乾燥月份之降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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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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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量最低月份之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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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水之季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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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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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降水量之變異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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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潮濕季節之降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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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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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三個月雨量累加值最多月份之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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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乾燥季節之降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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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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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三個月雨量累加值最少月份之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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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溫暖季節之降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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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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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三個月均溫最高月份之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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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寒冷季節之降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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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O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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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三個月均溫最低月份之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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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個月之每月月均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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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T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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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月每月平均最高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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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AX1-TMAX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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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月每月平均最低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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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IN1-TMIN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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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月每月平均日溫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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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1-TR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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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月每月平均日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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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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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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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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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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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 for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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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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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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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 b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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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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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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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 mead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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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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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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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 orch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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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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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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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F: farm 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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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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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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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 greenspa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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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與人工鋪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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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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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 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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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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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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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 bare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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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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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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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 wet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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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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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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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 water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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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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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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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 military 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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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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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短河流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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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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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R: distance to river;網格邊緣與最近河流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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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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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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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 population den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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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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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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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ROAD: the length of ro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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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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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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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OAD: the surface area of ro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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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皓捷. 2016. 臺灣及澎湖群島環境因子GIS資料庫. http://mountain-ecology.blogspot.tw/2016/06/gis.html.
Shiu, Hau-Jie. 2016. A GIS-based environmental database of Taiwan and Penghu islands. available at: http://mountain-ecology.blogspot.tw/2016/06/gis.html.
後記
我曾將本文投稿「台灣生物多樣性研究」期刊,希望藉由公開發表,將資料庫開放供自由取用(無須來信索取)。無奈投稿過程遭受不公平對待;2016/6/13投稿之後即無下文。2016/11/7去信詢問,2016/11/8編輯回信表示未收到稿件,同日我重寄一次;11/11審查完畢。也就是說,只用了4天不到的時間就審完;這樣的審查品質如何呢?審查意見如下:
1.誠如前開所述,本文所蒐集之圖資乃源自各政府機構,申請各項圖資均須經過審核程序,並且須遵循相關使用規定,而本文直接存放於Google 雲端硬碟供自由下載,恐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疑慮。
答:本資料庫之著作權為本人所有,屬於編輯著作,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請見著作權法第七條)。本資料庫已將原始圖資轉成網格系統,並以敘述統計參數(平均值、標準差、變異係數等等)呈現。如果這樣也算違反著作權,那麼由這些圖資計算全台森林覆蓋百分比,並公開之,不也違反著作權?又例如以氣象局資料計算臺灣過去十年平均溫度,也算侵犯氣象局的著作權嗎?
2. 另期刊有出刊日期無法如資料庫可以變動若同意內容修改可能要將該版的所有資料放成該篇的附件資料且均要有授權許可。
答:審查意見沒有標點符號,很難懂這句話真實意義。所有來源資料庫都有連結,但如果要將所有來源資料當成附件資料,就相當於鏡像資料庫,說實在,很沒必要;要拿到所有版本的書面授權文件,也非常勞師動眾。
3. 其他建議:摘要提及本資料庫共有 99 項環境因子,惟附錄1 中僅有44 項;依據臺灣氣候變遷推估與資訊平台所提供的氣候資料,應僅有5×5km 解析度,文中line77 所提及之1×1 km 解析度為何?
答:所以審查者有認真審查嗎?1-12月每月平均最高溫,是1項環境因子,還是12項環境因子呢?另外,TCCIP 的確有1 x 1 km解析度資料;1 x 1 km解析度氣候資料已公開許久,也有許多研究生使用這些資料,並將論文公開於國家圖書館。TCCIP 網頁上沒列出,不代表它不存在。
4. 建議本文可應用該資料庫設計一 Case study,研究成果再根據學術論文結構重新撰寫、投稿,方能符合本期刊之精神,亦可彰顯本資料庫之價值。
最後結果就是,文章沒有發表,資料庫沒有正式公開,而只能放在網誌另類發表。
2010/5/3
「台灣鳥類誌」新創中文鳥名無效
先看看這段新聞,2010/4/21 中時電子報:《台灣鳥類誌》 163種台灣鳥改名 鳥友大反彈;摘要內容如下:
由林務局委託編纂的鳥類研究專書《台灣鳥類誌》,經中研院生物多樣性中心研究員劉小如邀專家,花費六年時間完成,但作者群基於學術理念,將五百卅三種鳥名中的一百六十三種改名,如八色鳥變「仙八色鶇」、白冠雞變「白骨頂」,引發各縣市鳥會強烈反彈。
...... (略)......
劉小如堅持以科學的態度,從分類學角度統一或更改「不合理」或易誤會的鳥名。
她說:「我們用科學依據作研究,你可以全部接受,也可以部分接受,或是完全不接受。但不能因你不想要,就說我們不可以做。科學的發現逐代增加,每個階段有每個階段的判斷,這次修訂,是現在的最佳判斷,但說不定十年後,又會有新的整理或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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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除了科學名,要如何稱呼一種鳥,完全是個人自由;關起門來,要對533種鳥全賦予新鳥名也無不可,高興就好。但是當你拿政府的錢,編寫一部預期對台灣鳥類學界將有深遠影響的「台灣鳥類誌」時,就不是高興怎樣就可以怎樣了。
生物只是存在,並沒有名稱;對某一類群生物的特定指稱,不過是人為附加的符號,它的目的在使某一特定人類社群彼此之間能夠針對該類群生物進行有效率的溝通。
科學上為了正確溝通,而有嚴謹的命名法規;科學名命名必須符合規定,才能被認為有效,也因此存在訂正的課題。命名法規其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內容是優先權,目的在維持科學名的穩定性(請見國際動物命名法規23.2節)。遵循一定的命名規則,可以避免科學名的混亂,確保當代科學家之間,不論地域、國別、語言,均能無誤地針對某生物類群進行科學對話;同時,與生物相關的資訊、知識與智慧也可以藉此在歷代科學家之間正確且無礙地傳承。
除了科學名,許多生物還存在地方名(vernacular name),是在一特定社群之內通用的名稱,通常來自於約定俗成,不在命名法規的範疇;中文鳥名即屬於地方名。某一鳥種的地方名是否有效,視需要經常溝通該鳥種的特定人類社群,能否藉此地方名而有效交換資訊而定。一個鳥種的地方名可能有非常多個,但每一個名稱都可以是有效的,只要使用該鳥名的特定社群內的人們能夠有效率的溝通即是。地方名並沒有正確與否的問題,自然也沒有修訂的必要。
當然,地方名除了讓人們易於指稱某一特定分類群生物之外,有時還有其負載意義,包括生物的分類地位、辨識特徵、生態習性、地理分布、歷史與文化意函等等。例如冠羽畫眉指的是一種具有冠羽特徵,並在分類上屬於畫眉的鳥類。再如,台語的厝角鳥仔,則反映這種鳥慣常在屋簷築巢的習性。然而不管地方名負載甚麼意義,讓人們能夠迅速而確實地了解彼此指稱的生物為何,絕對是地方名的首要功能。
「台灣鳥類誌」作者群在該書中使用了許多獨創的中文鳥名。作者群認為目前「通行」的中文名有許多缺點,因此宣稱以「科學」方式,從「分類學」角度予以「修訂」。本文無意探討其所謂的缺點,以及新名稱的合理性;僅就中文鳥名「修訂」一事討論。
首先,科學活動的第一步是形成問題。既然作者群認為應該修訂的中文名都是目前通行的鳥名,則這些名稱顯然並沒有令人們彼此之間無法有效溝通的缺點。而既然沒有溝通上的障礙,就沒有「需要修訂」的課題存在,除非他們認為中文鳥名的主要功能不在溝通。
其次,作者群強調以分類學角度修訂中文名,卻完全忽略分類學家基於穩定性精神而必須遵守的命名優先權原則。台灣不但有龐大的賞鳥人口,鳥類也經常成為生態旅遊及環境教育的主要資源與素材。坊間及各風景區、森林遊樂區、國家公園不但有各式各樣相關的書籍、摺頁、海報、影音出版品、數位資料庫,甚至,國小在低年級課本就已經出現那些作者群認為應該修訂的鳥名。無論目前通行的中文鳥名當初如何產生?其負載意義是否合理?「修訂」這些深入各界且已被使用了好幾十年的名稱,只會製造混亂,對於環境教育亦可預期將產生嚴重負面影響。雖然劉小如說,民眾如果不願意,可以不要接受這些新鳥名,但一位在學術界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學者,於接受政府經費補助撰寫一部期待對台灣鳥類學界有重大影響與貢獻的鳥類誌時,豈可用這種不負責任的傲慢態度回應批評?更何況農委會公告的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也已經採用這些中文鳥名,民眾依法向公部門申請利用許可時,可沒辦法不爽不要用。而中研院、林務局、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國家風景區及國家公園等公部門的網頁也開始出現這些鳥名了。命名法規「優先權原則」的目的在避免混亂;「台灣鳥類誌」自創的中文鳥名則正在製造混亂。
「台灣鳥類誌」自創的中文鳥名最主要的缺點,是只注意負載意義,尤其是分類地位的整理,卻沒注意地方名更根本的溝通功能。地方名最基本的目的,當然是為了資訊流通的方便性。我們為甚麼要基於分類上的理由,而去更改慣用的地方名?使用「棕頭鴉雀」,會比用粉紅鸚嘴更能夠讓別人了解你在說甚麼嗎?另外,經常溝通的社群有多大?台灣的地方名有必要與中國的地方名命名原則接軌嗎?因此去更改那些一直以來在台灣都能有效溝通的地方名,有比較好溝通嗎?
地方名並沒有修訂的課題,而整理地方名也不是科學活動的範疇。台灣沒有鳥類分類專家,但是卻有非常優秀的魚類分類專家及植物分類專家;過去發行的「台灣魚類誌」與「台灣植物誌」(The Flora of Taiwan),那些分類專家們可沒有在地方名上刻意著墨。
既然要用分類學觀點來評斷並修訂中文鳥名,那我是不是也可以依據國際動物命名法規的優先權原則,宣布「台灣鳥類誌」新創的中文鳥名一概「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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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3重新修訂;歡迎轉載!
2010/4/21
2005/10/12
龜山島是候鳥遷徙中繼站?
龜山島鳥類同時具有台灣平地鳥類的組成 (如珠頸斑鳩及番鵑) 及琉球群島鳥類的組成 (如棕耳鵯) ,因此為候鳥遷徙的中繼站。
中文 "A,因此B",意味A是B的前因,B則為A的後果。然而在這裡,龜山島的鳥類組成是生態現象(ecological pattern,也就是"果"),無論如何,也不會變成候鳥遷移中繼站的"因"。這句話如果改成:「龜山島鳥類同時具有台灣平地鳥類的組成 (如珠頸斑鳩及番鵑) 及琉球群島鳥類的組成 (如棕耳鵯) ,顯示其可能為候鳥遷徙的中繼站」,這時是在推測A ("果") 與B ("果") 兩者之間可能存在的相關性,這樣在邏輯上才合理 (不過在鳥類學上,這樣的推論還是說不通,因為島上的珠頸斑鳩、番鵑、棕耳鵯都是該島留鳥,與候鳥扯不上邊,更遑論"中繼站")。
常常看到很多不合邏輯的文章內容,其中作者不乏大學教授及知名學者,例如「台灣的離島」這本書的作者即是;似乎大家對於中文太熟了,就少了字字斟酌的嚴謹。